环保管家 | 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 2022-03-24 0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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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一般工业固废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HJ557规定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特征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HJ557规定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或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要求
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及填埋场;不相容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不同的分区进行贮存和填埋作业;焚烧处置设施的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贮存场、填埋场应设置清晰、完整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标志牌等。
3、台账记录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施分级管理,其中废物产生情况、废物流向、废物出厂环节必须进行记录,废物产生环节、贮存环节、自行利用环节、自行处置环节可选择性进行记录。
产废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台账的管理与归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
废物代码 | 废物种类 | 废物描述 |
SW01 | 冶炼废渣 | 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等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赤泥),包括炼铁产生的高炉渣、炼钢产生的钢渣、电解锰产生的锰渣等。 |
SW02 | 粉煤灰 | 从燃煤过程产生烟气中收捕下来的细微固体颗粒物,不包括从燃煤设施炉膛排出的灰渣,主要来自火力发电和其他使用燃煤设施的行业。 |
SW03 | 炉渣 | 燃烧设备从炉膛排出的灰渣(不含冶炼废渣),不包括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 |
SW04 | 煤矸石 | 煤炭开采、洗选产生的矸石以及煤泥等固体废物。 |
SW05 | 尾矿 | 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铁矿、铜矿、铅矿、铅锌矿、金矿(涉氰或浮选)、钨钼矿、硫铁矿、萤石矿、石墨矿等矿石选矿后产生的尾矿。 |
SW06 | 脱硫石膏 | 废气脱硫的湿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艺中,吸收剂与烟气中SO2等反应后生成的副产物。 |
SW07 | 污泥 | 各类污水处理产生的固体沉淀物。 |
SW09 | 赤泥 | 从铝土矿中提炼氧化铝后排出的污染性废渣,一般含氧化铁量大,外观与赤色泥土相似。 |
SW10 | 磷石膏 | 在磷酸生产中用硫酸分解磷矿时产生的二水硫酸钙、酸不溶物,未分解磷矿及其他杂质的混合物。主要来自磷肥制造业。 |
SW11 | 工业副产石膏 |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石膏类废物,包括氟石膏、硼石膏、钛石膏、芒硝石膏、盐石膏、柠檬酸石膏等,不含脱硫石膏、磷石膏。 |
SW12 | 钻井岩屑 | 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以及其他采矿业产生的钻井岩屑等矿业固体废物,不包括煤矸石、尾矿。 |
SW13 | 食品残渣 | 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产生的有机类固体废物,包括各类农作物、牲畜、水产品加工残余物等。 |
SW14 | 纺织皮革业废物 | 纺织、皮革、服装等行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丝、麻、棉边角废料等。 |
SW15 | 造纸印刷业废物 | 造纸业、印刷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造纸白泥等。 |
SW16 | 化工废物 | 石油煤炭加工、化工行业、医药制造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气化炉渣、电石渣等。 |
SW17 | 可再生类废物 | 工业生产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橡胶、废木材等。 |
SW59 | 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 除上述种类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
5、一般固体废物标识
6、常见违法行为
常见违法行为 | 罚则 | 法律依据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 |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 |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 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 |
编辑:企管家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