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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家 | 环境执法案例普法宣传

2022-05-24 06: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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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可按日连续处罚
 
案例1:湖北荆门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按日计罚案
       2021年3月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荆门市化工 循环产业园内企业排放氟化物因子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结 果显示,某水务公司污水总排口的氟化物排放浓度为7. 06毫 克/升,超出排放限值。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某公司立即停 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整。2021 年3月9日,复查发现,该水务公司污水总排口的氟化物排放 浓度为4. 94毫克/升,仍超岀排放限值。
       鉴于某公司运营的某水务公司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 物的环境违法情况,荆门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实施按日连 续处罚程序,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 处罚款50万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 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岀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 连续处罚: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逃避监管超标排放,侬法予以严惩

案例2:陕西宝鸡某公司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6月15-160,陕西省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在眉县西沙河入渭河断面检查时,发现该断面水质感官异常。 经对西沙河沿岸涉水企业开展排查,发现某公司污水站未进 行除磷剂添加作业,2组膜生物反应器故障未运行,致使污水 站出水C0D、氨氮、总磷和总氮排放浓度超标。经进一步溯源, 确认该公司在地下埋设有长约50米的水泥暗管,部分生产废 水通过暗管偷排至西沙河。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水污染物排 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污水站出水相关指标未按排污 许可证规定频次进行自行监测等环境违法行为。
       陕西省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 放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95万元,并责令其立即 停产整治,将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 拘留。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 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 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 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 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未办环评先开工,得不偿失被查封

案例3 :浙江温州某洗砂加工点违法直排水污染物案
       2021年8月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接到群众反 映有人在苍南县藻溪镇平水村洗砂,外排泥浆毁坏了林地的 问题后,迅速派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经查明,该洗砂加工 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三同时”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 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围墙底部的孔洞排至厂界外的林地。经 对外排废水进行现场釆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pH值为10. 49、 悬浮物超标14. 42倍。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加工点涉案设施进行查封, 并处以47万元罚款,同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 洗砂点泥浆外排导致林地生态环境破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巳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 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 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因水污 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 失。

 
擅自处置固废,触犯刑法吃苦果

案例4:山东青岛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2021年7月2日,山东青岛胶州市“食药环侦智慧平台” 接到青岛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污泥并侵占耕地的信访举报 信息,根据联勤联动机制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对被举报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 企业在无相关污泥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接收和利用污泥制 砖,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堆存污泥,并 在厂区内将无法利用的污泥倾倒、掩埋。经勘察,现场共挖 出污泥41690. 48吨,该企业违法所得共计710余万元。经委托 鉴定,现场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以22. 5万元罚款。并因该企业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涉嫌 环境污染犯罪,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 他环境污染曲;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处置危废,以身试法罪难逃

案例5:福建三明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 犯罪案
       2021年5月20日,福建省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建宁县基 层生态综合管护队反映建宁县斗堤工业园区附近氨味刺鼻。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派员会同管护队利用无人机对园区内 企业开展排查,发现一闲置厂房内有人员活动痕迹。执法人 员随即驱车前往现场突击检查,发现福建某公司在未办理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铝灰熔炼生产线加工生产 铝锭。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现场物质进 行鉴定,结果显示该公司原料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物质为铝 灰、铝渣、二次铝灰,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该公司厂 区内储存的铝灰、铝渣、二次铝灰共计2416.6吨。
       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三明 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目前, 当地政府已依法将该公司取缔关闭。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 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 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 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 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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